投资争端仲裁的保密性和不公开性;仲裁法庭所掌握权力的范围和公共利益
pages 23 - 45
ABSTRACT:

仲裁的绝对保密并无通行的国际标准。这应当是区域性问题。仅有听证会是保密的。在投资争端中,仲裁程序无法实现严格保密。各种例外依赖于适用的规则和各方之间达成的协议。投资争端的仲裁员有权限制各方在例外情况下披露的自主权;在此类情况下,仲裁的目的和过程可能会打点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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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ut the authors

大学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经济学硕士/医学学士、名誉博士,是获准在捷克布拉格(分支机构美国新泽西)执业的律师、贝洛拉维科法律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任教于捷克奥斯特拉瓦大学经济学院的法律系,是捷克布尔诺马萨里克大学法学院国际与欧洲法律系的客座教授,国际商会捷克国家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主席,布拉格、维也纳、基辅等地的仲裁员,瑞士仲裁协会、德国仲裁协会、奥地利仲裁协会成员,世界法学家协会(WJA,位于美国华盛顿)第一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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