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 – 可否在法律上定义边界?
pages 171 - 189
ABSTRACT:

公共利益是保障民主的关键问题。因此它作为一个政治实践和判例法的问题被加以强调,但其作为法律概念出现在国家关系时更需要经常性的监管。它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也应符合公众利益以及保障基本的法律权利。公共利益是传统的私人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区分法,现代社会标准可以区分这两者之间更多的障碍和标准。在现代法律中法院将发挥其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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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ut the authors

米哈尔•巴顿法学博士、哲学博士是位于奥洛穆克的帕拉茨基大学法学院宪法教授的助理研究员,他还于2006/2007年担任学生工作副主任。他是捷克政府立法会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帕拉茨基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和帕拉茨基大学学术委员会法律委员会主席。

帕维尔·梅茨法学博士,比尔森西波西米亚大学和布拉格财经行政大学法学院的行政法讲师,专门研究行政处罚以及信息系统法律,他已发表多部有关该主题的专著,并在学术出版物中发表了大量与该主题相关的文章。 他还关注行政法中的隐私保护,尤其侧重警察行动和其他公共服务机构的工作。 他是多个负责法律起草的政府机构的活跃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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