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仲裁中的法院选择协议
pages 47 - 72
ABSTRACT:

针对依据双边投资协定在仲裁庭成立前依据投资合同得出的司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各仲裁法院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然而,多数情况下,法院判定协议中所含的法院选择条款不得排除其受理针对违反协定中任何重大法律条款行为的上诉的司法管辖权。 如果投资者的诉状以双边投资协定为基础,仲裁法庭将尊重其中所含法院选择条款的效力(以及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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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欣·切佩拉克博士是克拉科夫雅盖隆大学的一位讲师,也是为欧盟委员会服务的一名专家,PRM III工作组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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